2005-11-07

試用看 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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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已經待了三個半月
就我的認知上來說
在我工作滿三個月之後的一周內
主管應該要找我談談這三個月的表現與問題
而我也必須明確針對問題點提出有效解決之道

這麼說來,也許二周多前
我的CD找我吃飯
我想事實上她是想知道我的工作心態和狀態
也就是評估
雖然不是很正式表明的評估
我也以為這只是就一個重提案和工作上
作息與公司文化衝突性的問題釐清
現在想想
這應該就是雙子座CD喜歡用的技法

這不禁令我想起當時在奧美
和現在的情形真的很類似
當時我的直屬總監吳心怡也是雙子座CD
由於我分不清她是忙還是怎樣
總之過了試用期好幾天
她還是沒來找我談
當然啦
主管不主動談是可以有些往好處想的理由
不過蠻一板一眼的我
卻不大能接受明明公司有規定要評估卻不評估
我也很想知道我夠不夠資格當奧美的創意啊
所以在我隱忍了一個月後
我終於主動找她
我想確定
她是覺得我OK還是只是再給我一些時間觀察
因為從我的角度看
我對自己的表現並不滿意
現在當然不用說
當時是我想太多
她看到我來只是想知道這些
就說我表現很好
我卻說我對自己的表現不滿意
她就說那就再努力啊
就這樣
莫名的過了試用期

其實關於公司試用期
勞基法是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試用期只能當作是公司與員工的協定
但若協定認知不同
最後還是會回歸勞基法規定
法律上是這樣的
新進員工在公司工作未滿三個月
無論員工或公司任一方
都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離職告知
或請對方不必再來
沒有”預告期”
可以當天講當天走
甚至講完就走或留一封只做到今天的通知信
勞資雙方就算符合勞基法

資方是不能以勞方工作表現不佳
或以未滿三個月等其它理由
就不支付勞方已工作過的工資

其實把這過程稱作”試用期”也無不可
但勞基法規定
一旦工作滿三個月
資方要請勞方離職
就有一個依年資而明確規定的”預告期”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員工離職必須在離職前10天通知
資方同樣也須遵守要叫勞方走也要給10天預告期的規定
沒給就叫勞方當天走
資方還是得資付勞方十天預告期的工資
而勞工若未依規定於十天前告知就離職
那麼資方就可以將這行為視同曠職離職
如此一來不但勞方拿不到十天的工資
資方還可能會將那些原本是必須支付的工資
以各種可行的名目扣除掉

所以現在我已經受勞基法保障了
要叫我滾蛋
至少還有十天錢可以拿
只要我不意氣用事的
被主管一說”滾”就馬上拎包包走人
就還有轉圜空間和其它機會
這包含
會被更高階主管或其它部門慰留或調組

過去的我除了在奧美以外
始終都是率性而為的人
看這家廣告公司太遜
就不想待
通常不過二個月就走人
還好在奧美之前
都沒真的這麼做過
因為
廣告公司總是有好玩的事會發生
呵呵
反倒是離開奧美後
眼高手低
不能忍受創意程度比我差的當我主管
也不能接受除了奧美以外的公司文化
仗著自己有奧美光環
一家換一家
且在換工作的空檔還浪費了至少365天沒工作賺錢
一個糟字

目前在這裡
雖然並沒有任何值得或想像得到會有任何成就感
但至少有些沒做完的功課
在這裡我是有機會做完的
也許這就是我在這裡所能獲得的最大成就了
我不能老拿奧美當標準看待我所接觸的人事物
我必須學會將工作程序與同事程度
創意標準等等都做適當的調整
因為我有一個很重要的廣告生命階段任務要達成
或說要通過
那便是”穩定性”
所謂穩定性當然不是要做到傻傻的一直做下去就對了
而是讓自己成為一個能承受各方面不同的意見與壓力
假如我今天已是一個CD
雖然我總有新鮮的創意可發揮
但如果沒有彈性的妥協力
沒有足夠的EQ 控制情緒
不能成熟的思考老闆與更高層的顧慮和價值觀
那麼
我要成為一個我要成為的廣告人
就會很難
畢竟我只是我
我不是孫大偉許舜英劉繼武那種”型”的我
因此我勢必要有我的”型”
並讓這”型”獲得能符合位居高位的人的首肯

這沒有錯
不然我只能自己開廣告公司了

同學來函提問而我回答~~

同學  妳好: 想不到已經很少Po新文章的blog還有人在看:p 關於妳提到的幾個問題,分享個人看法如下: 1.請問依先生您的經驗來看,如果廣告公司要徵人,會    以哪所大學的廣告系學生為優先考慮? A:...